2017年8月,市中区检察院在办理蔡某某等失火案件中,发现蔡某某是在校学生,遂启动帮教程序。2019年2月11日,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失火罪判处蔡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此时被告人蔡某某已经考上了威海某学院。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蔡某某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一旦报到,原则上不得离开市中区。如果选择不在市中区社区矫正而在学校所在地,根据一般情况,对方很难接收。 2月18日,蔡某某及其父亲带着两难问题到区检察院寻求帮助,此时距离截止报到日期只剩下3天时间。经检察官联席会议商讨,决定立即动身前往威海市司法部门协调蔡某某社区矫正事宜。 2月20日元宵节刚过,市中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魏常建、未检科科长刘兴军立即动身前往威海,历经了九个小时650公里马不停蹄的长途奔袭。 在2月21日的一早到达了目的地后,便与威海环翠区司法局对接;又辗转至威海市高区管委会,费尽周章后终于与高区社区矫正管理部门商谈成功!对方表示:“市中区检察院对一个社区矫正的孩子全力帮扶,可谓无微不至,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不接收呢?我们全力配合市中区检察院工作,同意接收蔡某某”。 至此,在规定截止时间的最后期限,蔡某某的两难问题得到迅速解决,蔡某某及其父亲表示:感谢市中区检察院的大力援助,一定以实际行动回报检察机关的厚爱。 (市中区检察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