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网约房治安管理,规范行业经营,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预约受理,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二、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具体承担辖区内网约房治安管理工作。 三、经营网约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经营网约房的房屋有合法的使用权; 2.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房屋建筑及经营场所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安全要求; 4.建立旅客登记、财务保管、安全巡查、消防监管、嫌疑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安装并使用“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智能网约房”App、智能门锁系统; 6.在网约房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7.房间内配备灭火器,放置于易取用位置并附使用说明; 8.房门外侧显著位置粘贴公安机关发放的标识,房门内侧显著位置粘贴入住人员治安安全告知,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实名登记制度、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水电气安全使用须知等; 9.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在互联网电商平台内发布房源、预约住宿。 四、网约房经营业主应到属地派出所备案,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网约房备案登记表; 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证明等合法使用权证明; 3.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已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或者“智能网约房”APP、智能门锁系统的有关证明;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6.网约房房源位置、房屋布局、消防设备、出入通道等情况说明及平面图; 7.建立旅客登记、财务保管、安全巡查、嫌疑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已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有关材料; 9.网约房发布房源的互联网电商平台的名称; 10.网约房停业、转业,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变更相关信息。 五、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对实际住宿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实时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网约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提供住宿服务。 六、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登记个人身份信息,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网约房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1.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使用本人的身份证件办理网络预约和入住登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证件; 2.网约房住宿人员应当配合网约房经营者进行人证核验工作; 3.网约房住宿人员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4.网约房住宿人员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住宿场所。 七、对于网约房房源合法、集中且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具有设置登记前台条件符合旅馆业开办条件的,按照旅馆业进行管理,需到所在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经核查合格后,核发《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并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经营。 八、对于网约房房源合法,但数量单一或较少、地址分散、不适宜设置登记前台集中管理的网约房,实施备案管理,按照此通告的规定,到属地派出所备案,并安装“智能网约房”App进行实名登记,经核查合格并取得公安机关“经营网约房备案证明(生成备案二维码)”,房门上张贴备案二维码后方可经营。 九、对不按规定备案登记或不符合经营条件擅自经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罚;对无法达到经营条件的,应当及时转为出租房屋或用作其他用途;对拒不停业、转型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十、网约房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存在不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网约房经营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未向公安机关传输报送,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予以处罚。 十二、本通告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5日。 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