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市中区法院齐村法庭向某银行发出了全市首份《预查废证明》。相关银行可直接以此作为金融不良债务核销的依据,有效缩减了银行不良债务处置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有助于深化金融纠纷诉源治理,进一步优化辖区金融营商环境。 2024年6月,该银行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王某起诉至市中区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承办法官孙中胜发现王某已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因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均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程序,法官孙中胜向该银行出具《预查废证明》。 什么是“预查废”机制 针对信用卡纠纷和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在诉讼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债务人因他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可径行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凭借该证明可直接向金融监管机构提出债务核销申请,从而高效率处置不良债务,避免对同一债务人进行不必要的诉讼和执行,减少“程序空转”。 《预查废证明》≠“免债金牌” 法院建立“预查废工作台账”,定期对该类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若他案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金融机构发现财产线索的,法院可通过督促程序等方式及时确认债权,并做好诉讼和执行的协调工作。 来源: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