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邪教斗争,大力营造全社会抵制精神毒品的良好氛围,净化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共市中区委政法委、市中公安分局研究制定了《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中政法〔2024〕8号),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主动发现并向公安机关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公安机关在核实后,将对举报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人员进行现金奖励,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举报内容 (一)邪教人员企图组织或正在进行非法聚众练功或秘密聚会的; (二)涉邪教人员使用暴力、胁迫及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三)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 (四)在学校拉拢学生加入邪教组织,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六)组织、利用邪教骗敛钱财的; (七)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八)利用通讯及网络宣扬邪教教义,如编发信息、拨打电话、利用QQ、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宣扬邪教内容的; (九)制作、邮寄、传播邪教图片、传单、标语、报纸、书籍、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光盘、横幅、条幅、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十)在居民区、街道地面、公园、广场、商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树木、墙体、电杆等物体,以播放音视频、呼喊口号、授课、演讲、书写、喷涂、张贴、悬挂横幅、条幅、标语,或以抛洒、投掷、发放、展示物品等方式宣扬邪教的; (十一)到正规宗教活动场所拉拢信众信邪教的; (十二)其他与邪教活动相关的可疑人、事、物等线索的。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准确,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依据; (二)举报的事实和线索事先未被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被公安机关核查后采用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公民提供涉本区邪教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协助破获邪教犯罪案件的,根据案件等级每起奖励200至2000元; (二)协助查获邪教组织头目或骨干的,每名奖励200至1000元;协助查获一般邪教组织人员或提供其他有价值线索的,奖励100至500元; (三)协助查获邪教逃犯,或规劝邪教骨干、外逃人员投案自首的,经查证属实,奖励200至1000元; (四)为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的重大邪教案件提供破案线索和帮助的,依照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对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视情给予更高奖励。 情报线索的价值评估,由市中公安分局负责,市中区委政法委负责监督。 第四条 奖励说明 群众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领取;对虚假举报以及举报线索未获采用,不予奖励;对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3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委托他人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按线索奖励,同一线索不重复奖励,两人以上举报同一线索并核实,是共同举报的,按照举报人数平分奖金;一事分别举报的,根据线索价值给予价值大者奖励;价值相同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担负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职责的政法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举报人应如实反映所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情况。借举报之名实施诬告陷害他人,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警情等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拨打“110”报警电话。 (二)来人举报:到辖区派出所或向执勤民警举报。 (三)信件举报:举报信件(包括图像、视频等资料)寄至市中公安分局政保大队。 第七条 保障措施 举报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社会尊重和法律保护,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将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宣传、奖励工作中不得披露举报人信息。泄露举报人信息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告由中共市中区委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市中区委政法委员会 市中公安分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