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7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海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两份《请求书》,称枣庄市中区王某手机维修店销售假冒“vivo”、“iQOO”、“oppo”注册商标的手机配件,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进行查处。执法人员于当日,对枣庄市中区王某手机维修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标示“vivo”字样的手机用壳216片、“iQOO”字样的手机用壳3片、“oppo”字样的手机用壳187片,现场经注册商标授权委托人鉴定并出具了两份《产品辨认(鉴定)表》,确认上述产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执法人员报请领导批准后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措施,并向枣庄市中区王某手机维修店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枣市中市监综执强字〔2023〕30817-1号)和《财物清单》(第30817-1号)。枣庄市中区王某手机维修店经营者李某于2023年8月23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出现的问题对经营者进行询问。执法人员提取了当事人的相关资质材料等,经营者进行了确认。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份从他处购进:⑴标注“vivo®”的手机用壳220片;⑵标注“iQOO®”的手机用壳5片;⑶标注“oppo®”的手机用壳190片,购进价格均为8元/片。购进后用于对外销售,其中:⑴标注“vivo®”的手机用壳销售了4片;⑵标注“iQOO®”的手机用壳销售了2片;⑶标注“oppo®”的手机用壳销售了3片,销售价格均为10元/片,其商品外包装上标示有“vivo®、iQOO®、oppo®”注册商标。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商品的合法来源证明。综上,当事人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经营额(以实际查获商品为准)合计人民币4060元。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一)案情分析 经查,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9月1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罚告〔2023〕139号。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且当事人如实陈述并且提供了有关证据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上从轻处罚的条件。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vivo”字样的手机用壳216片、“iQOO”字样的手机用壳3片、“oppo”字样的手机用壳187片;2、罚款人民币3000.00元上缴国库。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本次案件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此案件认真研判,仔细研究处罚依据的法条和程序,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秉持执法为民的执法目的,充分考虑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积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现场整改,消除违法行为。最终给予当事人以从轻处罚的结果,这有效助推了民营企业的发展,用法律程序为民营企业保驾护航。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