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6日,在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对山东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某超市光明店经营的澳进酸奶饮品(生产日期:2022年7月17日、规格:300克/瓶)进行抽检,《检验报告》(No:HR202209243XX)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我局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通字〔2022〕31028-1号)及《检验报告》(No:HR20220924339),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出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经营的澳进酸奶饮品(生产日期:2022年7月17日、规格:300克/瓶),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上述澳进酸奶饮品是2022年7月26日从山东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4件(共48瓶),购进价格:35元/件,购进时索要并留存了供应商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材料及购进票据。购进后在店内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8元/瓶(96元/件),现已全部售完。上述批次不合格澳进酸奶饮品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2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材料:成套证据说明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盖章、按有指纹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一)案情分析 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澳进酸奶饮品时索要并留存了购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检测情况材料,有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上述食品进货来源,同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执法人员对于本次案件认真研判,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澳进酸奶饮品时索要并留存了购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检测情况材料,有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上述食品进货来源,同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最终决定免予处罚。这不仅是执法人员的刚性执法,其对法律程序的认真履行,更体现了其柔性之处,这是对民营企业的有效帮扶,有效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促进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增强了其发展的信心。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