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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山东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某超市光明店经营的澳进酸奶饮品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案

来源:编辑:时间:2024-05-21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6日,在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对山东某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某超市光明店经营的澳进酸奶饮品(生产日期:2022年7月17日、规格:300克/瓶)进行抽检,《检验报告》(No:HR202209243XX)显示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10月27日立案调查。我局2022年10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通知书》(枣市中市监综执通字〔2022〕31028-1号)及《检验报告》(No:HR20220924339),并告知如有异议可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时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询问,执法人员将涉案产品出现的问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执法人员提取了相关资质材料,当事人进行了确认。

经查:当事人2022年9月26日经营的澳进酸奶饮品(生产日期:2022年7月17日、规格:300克/瓶),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合格。上述澳进酸奶饮品是2022年7月26日从山东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数量:4件(共48瓶),购进价格:35元/件,购进时索要并留存了供应商经营资质、合格证明材料及购进票据。购进后在店内用于销售,销售价格为8元/瓶(96元/件),现已全部售完。上述批次不合格澳进酸奶饮品货值金额384元,违法所得2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案件来源材料:成套证据说明1份、询问笔录2份、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份等证据材料足以证实。

以上笔录和证据均有当事人和被询问人签字盖章、按有指纹确认。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证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澳进酸奶饮品时索要并留存了购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检测情况材料,有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上述食品进货来源,同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免予处罚的情形,因此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执法人员对于本次案件认真研判,鉴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澳进酸奶饮品时索要并留存了购货票据、供货商经营资质、检测情况材料,有效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上述食品进货来源,同时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最终决定免予处罚。这不仅是执法人员的刚性执法,其对法律程序的认真履行,更体现了其柔性之处,这是对民营企业的有效帮扶,有效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促进的民营企业的发展、增强了其发展的信心。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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