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0日,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单位输送带车间环保设施只有引风机正常运行,光氧设备未运行,经调查,该企业因电力设备故障,导致光氧处理设施跳闸停运,排除故障后立即恢复废气处理设施运行。 该公司有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非主观故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相关免罚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决定对该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 执法过程中,针对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在企业积极配合执法并迅速落实整改措施的前提下,应当严格执行“不罚免罚”政策,并向企业细致宣讲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达到防止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目的。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