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交通运输局。行政相对人: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事由: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皖K19XXX(黄色)皖K1XXX挂(黄色)车辆道路运输途中货物扬撒。 2023年5月16日10时,市中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G206国道与枣台路交界处(西王庄)对刘XX驾驶的皖K19XXX(黄色)皖K1XXX挂(黄色)车辆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洪某、王某向刘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检查发现:该车拉载货物为袋装水泥从事道路运输,货物高出箱栏板,没有加盖篷布,货物袋外粘有水泥飘散,造成了货物脱落、扬撒。损坏程度轻微或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驾驶员刘某对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违章情况供认不讳。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录像。执法人员告知刘某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录像、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对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刘某的《询问笔录》。主要证据有:影像资料、现场笔录和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调查认定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车辆皖K19XXX(黄色)皖K1XXX挂(黄色)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采取必要防护措施防止货物扬撒,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但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过勘验发现损坏程度轻微,造成的扬撒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造成交通事故或拥堵等危害后果,驾驶人刘某积极整改,现场对货物进行篷布覆盖整改到位,及时消除违法行为并签署承诺书。该案件适用《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故对该车辆不予行政处罚。 (一)案情分析 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以人为本,规范执法。对待检查的车辆及时发现其违法违规运输行为,第一时间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车辆进行查处。充分考虑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存在很多轻微的违法行为情节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现场整改可以恢复。执法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秉持执法为民的执法目的,采取柔性化方式,充分考虑执法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和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责令其现场整改恢复到位,消除违法行为。落实上级部门下发的《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要求,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护航经济社会发展。 (二)法律适用 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枣庄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1、经责令及时停止违法行为;2、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后果,仅轻微影响公路畅通的,对该车辆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1.执法的目的性。首先应转变以往“以罚代管”的执法方式,全面树立起执法重在服务监管的行政理念,将教育普法作为执法主要方式,把处罚作为督促从业人员知法守法的辅助手段,以促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有序畅通。 2.违法轻重的鉴定。对于该类型违法运输行为轻重的鉴定,不应取决于执法人员主观的判断。违法轻重与否应立足于法律法规,尊重于违法行为发生的事实。 3.取证的关键性。违法行为的判定全部依靠于相关证据的取得情况,在相关证据不全、事实情况不明的情况下,盲目判定违法行为轻或重,极易给社会公众造成法律认知的困惑,甚至形成执法不严的负面舆论。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