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根据投诉举报人来电反映,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市中区某商城的经营场所内发现售卖的驱蚊湿巾45包,由于该产品的标签、说明书上均显示其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故其产品属于农药范畴,但在“中国农药信息网”未查询到标称生产企业,故其为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到区农业农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承认了经营假农药的事实,2023年6月6日,本案依法调查终结。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售后退货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等等。2023年6月6日10时1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签收。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 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五千轻微之规定,本机关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2、没收假农药46包;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一)案情分析 枣庄市市中区某商城在互联网上经营假农药产品:某牌驱蚊湿巾进货46包,销售1包已经退款退货。该产品无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对销售假农药这一违法事实予以认可。 (二)法律适用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部分第十一条违法行为货值金额不足五千轻微之规定,执法人员作出了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经营假农药;2、没收假农药46包;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市面上销售的卫生用农药五花八门,品种繁多,其功能主要是杀虫、杀菌、驱蚊、驱蝇和防蛀等,但是这些卫生用农药往往良莠不齐,比如一些不法商贩用麸皮、面粉等非农药产品经包装后来冒充农药,也就是以非农药来冒充农药;另一种情况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此次卫生类假农药的查处行为旨在告诉广大群众朋友千万不要购买标签上没有“三证”或者“三证”不齐全的农药。农药三证可以扫码下载中国农药查询APP查询,经营卫生用农药的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更不要贪图便宜,从走乡串户的小商小贩购买,以防上当受骗。同时经营卫生类农药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还应当将卫生类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否则将被处罚。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