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企业制胶间内及纸箱车间二楼平台处存放片状氢氧化钠,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检查当日,执法人员现场拍摄了照片并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采集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各类证据材料,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员(刘某)、采购经理(陈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3份询问笔录。2024年1月12日,市中区应急管理局对其进行了立案查处。 执法人员将取证样品送至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结果显示该企业使用的氢氧化钠为危险化学品,并出具了化学品危险性分类报告,确定了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事实。该企业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细则) 第243号第1档,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 (一)案情分析 本案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的违法行为调查取证,落实行政处罚限期内足额缴纳罚款。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本案在执法检查阶段,执法人员在检查企业生产车间现场时发现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执法人员现场立即拍摄了照片并进行了抽样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李某)、安全管理员(刘某)、采购经理(陈某)进行了询问,取证样品后经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鉴定,该企业使用的氢氧化钠为危险化学品,确定违法事实存在。本案在案件办理阶段,执法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同时经过法制审核,最终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适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违法情节:未将一般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 2、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8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因此,对此类物品的储存和管理有严格要求和规定,否则可能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说明企业对自身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存在事故隐患认识不足,也缺少危险化学品相关法律知识与常识。这不仅是现场管理工作的缺失,同时也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的体现。危险化学品对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生态环境,都存在造成危害的风险,如果不能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极易对生命造成威胁,使经济财产损失严重。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储存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管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