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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枣庄市某水泥有限公司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案

来源:编辑:时间:2024-04-25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4日枣庄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检查时,发现枣庄市某水泥有限公司未按照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3--2024要求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二、处理结果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决定给予该公司61718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解析

(一)案情分析

2023年12月4日枣庄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执法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检查时,发现枣庄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2023年12月1日枣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重污染天气II级应急响应的通知。该单位4.2m×13m辊压机联合粉磨生产线,未按照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2023--2024要求停产、停止公路运输。通过调取该单位4.2m×13m辊压机联合粉磨生产线中控系统显示,该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4点30分至8点30分正常生产。2023年12月4日4点31分、6点51分有车辆进入厂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二)法律适用

该公司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决定给予该公司61718元的行政处罚。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许多企业在环境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自身环保意识淡薄,不学不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上搞变通、打折扣。生态环境部门利用非现场执法手段锁定违法证据,在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帮助指导企业及时改正,提高环保意识,督促、教育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及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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