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来的《关于枣庄市中区某体检中心项目体检中心门诊楼规划意见的函》(枣自资规(市中)监函〔2021〕33号)收悉。函中反映经对位于振兴南路西侧、兴南路北侧,由枣庄某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申报的枣庄市中区某体检中心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发现申报的体检中心门诊楼(建筑面积 9326.75 平方米)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22101.35元(大写:伍拾贰万贰仟壹佰零壹元叁角伍分) (一)案情分析 当事人枣庄某健康体检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2月在市中区某路段开发建设的枣庄市中区某体检中心项目,经自然资源部门规划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其申报的体检中心门诊楼(建筑面积9326.75 平方米)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调查该体检中心门诊楼设计地上4层,框架结构,总建筑面积为9326.75平方米,总工程造价为9492751.86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影像证据、《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等为证。2023年7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市中综执改字[2023]第070301号),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2023年7月21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中综执告字[2023]第07030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会告知书》(市中综执听字[2023]第070301号),当事人在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和进行陈述申辩。 (二)法律适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同时结合《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只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裁量档次较轻档次,适用的裁量标准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 (三)执法易错点或示范点 违法建设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一类是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本案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范畴。处罚标准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案首先需要确定涉案违法建设是否属于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范畴,才能确定处罚适用的条款。经规划部门确认本案所涉违法建设属于尚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范畴,适用的罚则为“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鉴于本案当事人积极整改补办相关手续,主动减轻社会影响,依据《枣庄市城市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本案属于“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只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属于裁量档次较轻档次,适用的裁量标准是“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 5%以上 7%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5%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积极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方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另一方面,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处罚,体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来源:市中区委依法治区办、市中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