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30日,小甲驾驶轻型货车沿京台高速由南向北正常行驶,在途径某铁路桥时与小乙停靠在应急车道的故障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前小乙已下车在应急车道内),小乙及车辆被撞到铁路桥下,事故造成小乙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小甲和小乙负事故同等责任。小乙在医院治疗149日,共花费医疗费38万余元。因小甲拒不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小乙希望以本车第三者身份主张保险赔偿,故以小甲、A保险公司、B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枣庄市中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共同赔偿医药费及相关损失共计60余万元。 另查明,小甲驾驶的汽车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小乙驾驶的汽车在B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结合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的同等事故责任认定,小乙的损失应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部分,由小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最终,枣庄市中法院判决A保险公司赔偿小乙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经常出现车上人员在车外遭受伤害的情形,机动车车上人员主要有驾驶员和乘客两类。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本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时,这两类人员能否转化为本车的“第三者”,纳入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可以从车上人员是否对车辆和危险具有控制力以及是属于车内人员还是车外人员来作为判断标准。 本车驾驶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保险的第三者。《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责任主体,第三者是权利主体,二者相互对立,同一主体在同一责任保险中,不能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被保险人,故原则上不能纳入第三者的范围。从控制力角度来看,驾驶员在驾驶途中临时性停靠路边(临时下车检查车辆、排查故障等情形)因本车受伤,由于驾驶员主观上并无结束驾驶过程的意思表示,客观上车辆仍处于“运行”状态,此时驾驶员未丧失对车辆的控制力,身份上并不因车辆的临时性停靠而予以转化为“第三者”,而是驾驶车辆的一种合理延伸。 本车人员(驾驶员和乘客)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保险的第三者。驾驶员和乘客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意外原因被甩出车外,从损害行为发生到损害结果出现始终保持连续的状态,并未有其他因素的介入,驾驶员和乘客的伤亡结果可以看作是意外原因引起初始危险的延伸状态,根据近因原则,该伤亡结果应归结于初始危险,故驾驶员和乘客也不应按照本车“第三者”的身份主张赔偿。 法条链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来源:市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