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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枣”普法】向帮信罪犯罪分子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讼如何处理?

来源:编辑:时间:2024-07-01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

小甲在互联网上做兼职,兼职内容为:在鸣贤平台下载APP,每下载一个APP,平台返现2-5元不等。鸣贤平台客服将小乙的银行卡号发给小甲,要求交纳11000元的保证金,才能继续下载APP。小甲当日便将该笔保证金转到了小乙的银行卡小甲交纳保证金后,做了几次下载任务,再次提取返现与保证金均不成功,亦联系不上鸣贤平台客服。2022年10月9日,小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在网上刷单被骗。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决定立案侦查。2023年7月27日,小乙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

本案焦点是:被害人向帮信罪犯罪分子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如何处理。
枣庄市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法[2013]229号)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本院所查明的事实,小甲被诈骗一案已经某市公安分局立案,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若被诈骗情况属实,涉案款项应属于赃款,应通过刑事判决退赃方式处理。小甲不能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下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小甲的起诉应予驳回。


法官说法

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罪名,简称“帮信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行为。自“断卡”行动以来,出租、出售信用卡、手机卡帮助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的案件激增,与上游网络犯罪案件相比,“两卡”类帮信案件的证据更好收集,比较容易确定嫌疑人的身份,成为公安机关重点关注对象,被害人从民事角度出发起诉,也比较容易确定起诉的被告。这就使得很多被害人在其电信诈骗案件未终结的情形下寻求民事救济。
本案小甲以不当得利纠纷案由提起诉讼。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致使对方受损的法律事实,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益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方获益无法律根据。但帮信罪犯罪人所获得的收益不直接来自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大多来自于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支付的租卡费、买卡费等,其犯罪所得与被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之间差距大,也极不成比例,同时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的被害人人数多且从民事程序中难以查明,从民事不当得利的角度处理帮信罪犯罪人取得的利益难以做到公平。《刑法》第六十四条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有相同之处,即“任何人都不得从犯罪中获益”,《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若犯罪分子有从犯罪行为中获利,其也应当从刑事程序中予以处理,对于犯罪分子通过犯罪所获得的他人的合法财物,在刑事程序中查明情况后应及时返还给被害人,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利益。

郑重提醒

一、不实施租售网络平台账号、银行卡、手机卡,不帮犯罪分子线下张贴小广告、礼物诱导扫二维码以线下引流;不帮犯罪分子拉建群聊、刷单走流水、洗钱转赃;不冒充客服电话引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贪图小利,对低成本高回报行为抱有侥幸心理,勿以身试法,走上犯罪道路。

二、不信刷单返现、投资理财,警惕网络贷款、陌生来电,不共享屏幕,不交钱、不付费、不转账,遇到事情第一时间到附近派出所核实报案。



来源: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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